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伊春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7-20 信息来源: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在伊春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25日起,伊春区房屋登记、土地登记、林权登记、草原登记停止办理,统一开展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
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由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伊春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电话:0458-3776222)负责承办。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五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其他说明的事项
2016年7月25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登记时,逐步更换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如有主动意愿更换新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换新版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待国家针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文件下发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特此通告。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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