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1-23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以备政府供应土地、调控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是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市级土地储备库建设、现地调查核实、收储成本核算、项目建设管理、供应计划编制及有关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征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用途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各项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拟收储地块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土地储备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收储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完成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储备地块概况;土地收储流程;区域条件;规划分析;土地收储成本费用估算及资金筹措;土地出让总价款预测及收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风险分析;结论与建议)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收储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收储中心将其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收储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当地政府负责拆迁补偿。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收储中心将其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储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收储中心将其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收储中心将其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收储中心将其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储中心负责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四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要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积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供地,原则上凡纳入收储的土地都要通过挂牌或拍卖的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要注重显化土地资产价值,通过前期开发和市场运作实现土地增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与国土资源局共同建立发行与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全市范围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伊政发〔20122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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